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154号 1996年6月26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本办法过程当中如遇有问题,可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集团公司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是职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职工工作态度,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二、日常考勤的管理
(一)职工每日考勤以处室为单位采用到离签名方式。职工上班和下班本人应亲自在考勤簿上签字,任何他人不得代签。
(二)职工出差或请假,所在处室负责人须在考勤簿上签字确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须事先请假。
(三)各处室每日8∶10前和16∶45后应将本处室考勤簿交综合处,由综合处确认当天的考勤记录。
(四)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工作,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送交人事部机关于部处。
(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凡未请假或补假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到岗者,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在30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迟到或早退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合计达到5次,从第5次起,每次另按旷工1天处理。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
3.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
4.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
5.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6.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