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秘密公文收发和处理要做到:
(一)秘密文件按照保密要求传递、收发和处理,绝密文件必须由机要室统一收发和处理。
(二)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秘密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三)转发秘密文件应注明相应的密级和期限,不得以文件形式回复或转发密码电报。
(四)严格管理密码电报,不准擅自抄录、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将重点抄录在秘密记录本上,使用完毕立即上交。
第三十六条 印章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印章要确定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管理,使用印章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公司印章,必须由正、副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公司党组印章,必须由党组(委)成员签字后方可使用。例行报表加盖主管业务部门公章。
(二)公文盖章时必须检查原稿是否经过领导核签,联合发文的文头上,签发人署名是否标明等。印章要盖得清晰端正,严防错盖、漏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及空白纸上盖章。
第三十七条 打印、校对应做到:
(一)缮印的文件,必须符合公文规定格式,排列整齐,清晰美观,份数准确。
(二)缮印文件,一般应根据先急后平,先公文后资料的原则予以安排。如缓急程度相等,应按照先上报后下发,先公司发文后部门发文的顺序安排缮印。
(三)校对要准确无误,一般文件校对1至2次;重要文件应校对3次;上报文件和重要报表应由经办人亲自校对。校对中发现原稿有问题时,应及时同有关人员联系,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不涉及内容的技术性问题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文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保密,并要有严格缜密的登记手续。发出的公文要根据内容需要注明密级和缓急程度,带密级的文件通过机要通信传递,绝密件要在封皮上加盖密封戳。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的综合部门负责做好并督促本部门各处、室的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