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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中保集团报送文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中保集团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送15份,接见外宾的请示报送5份。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请示报送3份,凡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复或答复的,送有关部门办理;凡需集团公司批复或答复的,送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
  2.报告:中保集团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报送15份;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报告报送3份(总结性的和综合性的工作报告送集团公司办公室;单项报告送有关部门,重要的、涉及面大的同时抄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3.简报类:中保集团报送党中央、国务院30份;抄送有关部门1至2份;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5份(统一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4.条款、规章:中保集团报送国务院25份(规章);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5份(送有关部门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送办公室2份)。
  5.子公司抄送集团公司的文件,抄送办公室2份,由办公室分送有关部门1份。
  第三十二条 公文应该由本单位领导签发。
  (一)以中保集团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发往系统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总经理签发。
  (二)公司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发,党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
  (三)各部门的文件由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其中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发。
  (四)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以部门名义发文也应建立核稿制度。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以及用哪级机构名义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同当前工作中心和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脱节,同公司已发布的文件有无矛盾和重复。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是否可行,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
  (四)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容杂乱,文字过长的应进行加工修改;涂改勾划较乱的,应由经办人员清稿后再送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单位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构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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