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文催办、查办应做到:
(一)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力求做到不积压、不误传,防止漏办和延误。
(二)承办人员对承办的文件必须认真抓紧处理。特急件应随到随办。对不能及时处理或答复的文电,应先以电报、便函或联系单答复对方;需延时处理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拖延。
(三)对重要文件,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要写“去年”、“上月”、“昨天”,或不写年只写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1996”不能写成“96”。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草拟公文,要按规定填写发文专用纸,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八)草拟电报应坚持“一事一电”、“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要注明发往地点、接收单位,文末要写明落款和日期,外文字母要大写。
(九)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一律用钢笔或毛笔,禁止用铅笔或圆珠笔等容易褪色、涂改的书写工具。书写要工整易认。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关于报送文件的要求如下:
(一)明确公司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不必向上级公司请示;凡可自行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上级公司批转。
(二)以公司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所形成的文件,上级公司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请示内容,应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