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各部门均可对下行文。机关各处室不得对下行文。要建立核稿制度,并按公文的签发权限签发文件。
第十九条 子公司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中保集团。
第二十条 子公司各部门可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集团有关部门行文,何不能直接对集团公司报送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请示”不得直接送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请示时,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上级机构在批复下级机构的请示时,必要时应当抄送其他上级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刊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单位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到的文件(署名部门的除外)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经协商,有关方面意见仍不一致时,要如实反映情况,并附上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