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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公文由文秘人员统一收发,传递,催办、打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八条 中保集团系统的公文处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子公司可根据中保集团的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驻外机构的公文处理办法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九条 中保集团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或业务的规章制度;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构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构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构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运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构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中保集团的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单位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由办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按规定限定秘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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