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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233号 1996年10月23日)


  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保集团的公文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颁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联系商洽工作,开展业务,制定计划,报告情况,总结经验,记载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各级机构进行正常工作和活动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各级公司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和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要树立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业务发展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的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和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的组织观念,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司要端正对公文处理工作的认识,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业务性和行政性工作不要以党组(委)名义行文;凡党内事务不以行政公文形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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