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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专业子公司对下分配的上述指标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六)中保集团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七)各专业子公司要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统一交由集团公司管理。
  (八)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每年应按上年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5%向集团公司上存资金(第二年实行差额上存的办法),用于集团公司集中购买国库券等资金运用形式。集团公司所集中的这部分资金按不低于寿险业务预定的利率计息。
  (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经济实体、海外区域性公司每年均应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向集团公司上缴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管理费的上缴比例及数量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十)凡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垫付的费用或其他款项(含外币部分),应采用直接认定或按一定标准分摊的办法。
  五、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制度
  (一)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稽核部分别负责指导和管理中保集团的纪检、监察及稽核审计工作。各子公司的纪检组、监察室、稽核处在负责本机关工作的同时配合、协助、参与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稽核审计部做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检举情况的初查。
  (二)按中保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监察制度。凡是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理。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所辖单位和人员的纪检、监察工作。大案要案要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集团公司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制定涉及整个集团的稽核审计项目及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集团公司负责对各子公司及所辖分公司、海外公司及附属经济实体的稽核审计工作。
  (五)各专业子公司稽核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推动所辖系统稽核审计工作的开展;协助集团公司对专业子公司所辖分公司进行的各项稽核审计工作。
  六、机关党委、系统工会工作制度
  (一)机关党委。
  1.各子公司机关和集团公司各部门及附属机构党的组织在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2.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各子公司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4年;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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