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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月初、月中)。由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办公室主任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并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签发和催办工作。
  (三)集团公司司务会。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室成员;其他附属机构负责人。由办公室催办会议议定有关事项。
  (四)集团公司董、监事会。
  每年分别举行一次。参加人员分别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等。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程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催办会议有关事项。
  (五)中保集团全国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海外区域性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和中国保险干部管理学院负责人。有关事项分别由集团公司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办。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牵头办理有关事项。
  (六)中保集团总经理(半年)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与全国工作会议的范围相同。
  (七)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
  每两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及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海外公司、联络处、代表处的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八)专题办公会。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的需要,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一些专项工作。
  (九)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和计财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报表及文字分析资料。
  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机构编制。
  集团公司制定全系统人员、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并下达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的设置、变动,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处及其以下机构设置、变动由集团公司审批。各专业子公司机关部门设置、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编制由集团公司审定。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处级机构的设置、变动和人员编制由各分公司报专业子公司审议,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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