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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全系统开展附属企业管理审计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具体实施分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对投资兴办各类附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
  1.审查投资兴办各类附属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2.附属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清晰,人保有无将实质是资本金性质的投资,按借款方式处理,到期收回,从而造成附属企业的产权归属模糊不清。
  3.董、监事会是否履行了职责,对附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并实行监督职能。
  4.附属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审查附属企业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5.制定的收益分配办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审查签定的承包、租赁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基数、承包租金是否合理,有无压低基数、租金的现象。
  7.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附属企业采取了什么扭亏措施。
  8.附属企业是否真正独立核算,有无无偿或低息占用人保资金(资产)的现象。
  9.由人保派出到附属企业工作的职工,是否已按规定与原单位脱钩。
  (二)附属企业内部管理审计
  1.货币资金审计
  (1)现金的审计
  ①检查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现金出纳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现金的管理是否实行钱帐分管,现金收支事项是否有必要的审批手续,经办人的工作责任是否明确。
  ②审阅现金日记帐,并与记帐凭证相核对。审查现金日记帐余额是否突破规定限额,清点核实库存现金,查明是否有挪用公款,或白条抵库等情况;对一些采用日记总帐核算形式的单位,以及复核制度不严密的单位,应将现金收支记帐凭证与现金日记帐逐笔核对。
  ③现金收支业务内容和凭证的审计。审查现金收付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收据的印数和号码是否完整无缺;发票上所列的物品是否确实为本单位所需,单价、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无误,图章是否齐全。
  (2)银行存款的审计
  ①银行存款收支凭证的审计。审查是否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支票存根是否连号,如有缺号,应追查是否已被人支取;审查有无伪造用款,为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截留私分的现象;有无出租、出借支票和银行帐号的行为。
  ②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审计。银行存款日记帐是否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记帐,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是否逐月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勾对,二者如有差额,是否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其他货币资金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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