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五)《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六)《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全资(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保发〔1993〕95号文);
(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多种经营实体与公司机关脱钩的方案》(保发〔1993〕347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审计要求
(一)审计方法:顺查、逆查、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可以进行跟踪审查或详查。
(二)审计范围:企业开办以来的全部情况,重点为当年及上一年度。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实务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方案》制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实务包括:准备、实施、总结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被审计单位。
各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方案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审计单位。
(二)组成审计小组。
审计小组应由专、兼职审计干部组成,审计人员不足的,也可根据需要,借调部分其他部门人员参加审计小组。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前15天,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本次审计的目的、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说明本次审计的目的、意义、内容及需要被审计单位予以支持配合的有关事项,同时请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对此项审计所及的事项作一概括介绍,以便审计小组初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