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全系统开展附属企业管理审计的通知
(保发(1995)48号 1995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加强对人保系统附属企业的管理,使其经营活动更加规范,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达到壮大人保经济实力的目的,总公司决定1995年在全系统开展“附属企业管理审计”。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方案》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实务》印发给你们。望依据本方案并结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审计工作。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属企业管理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为加强对附属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附属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附属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使人保兴办的附属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达到壮大人保经济实力的目的,特开展附属企业管理审计。
二、审计对象
投资兴办的各类附属企业(独资或合资达到控股比例的),为附属企业管理审计的审计对象。
三、审计内容
(一)对投资兴办附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
审查投资兴办附属企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附属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附属企业是否真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人保派到附属企业去工作的人员是否已与原单位脱钩;是否执行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附属企业内部管理审计:
审查附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成果,具体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1.货币资金审计;
2.投资审计;
3.财产物资审计;
4.债权、债务审计;
5.资本金审计;
6.费用、成本审计;
7.收入、利润审计;
8.业务经营范围的审计;
9.各项规章制度的审计;
10.会计档案的审计。
四、审计原则和依据
附属企业管理审计要坚持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