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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例之和。
  二、缴费标准:
  为便于操作,职工个人月缴费,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月工资不足200元的每月缴2元;
  月工资满200元不足300元的每月缴4元;
  月工资满300元不足400元的每月缴6元;
  月工资满400元不足500元的每月缴8元;
  月工资满500元不足600元的每月缴10元;
  其余依此类推。
  三、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标准按程序报经总公司统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



  在国家对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未统一规定之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职工在银行、人保公司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调动工作的(包括调入和调出),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下同);转移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向职工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本息(下同)。
  二、职工调地方(外系统)工作的,介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转移单位缴费部分;向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办法如下: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二十年的,转移10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十五年的,转移8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十年的,转移6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五年的,转移4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不满五年的,不转移。
  三、职工从地方调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需调出单位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职工调动转移基金手续由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统筹3—1表),并将《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一起随个人档案转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不足十二个月的,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备注栏注明。

附件:三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总公司统筹办公室(与劳动工资处合署办公)工作职责。
  (一)编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规划、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草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规定、办法、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支付和管理的监督、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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