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记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统筹2—1表),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按年记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统筹2—2表)。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缴拨。总公司对分公司每年结算一次。收大于支的分公司,余额(按一定比例)上缴总公司;支大于收的分公司,差额由总公司拨付。省分公司对地级分支公司的结算办法,由各分公司制定,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统筹办公室在留足了必要的备付金、周转金(分别为六个月和两个月的支付额)后,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负责实施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养老保险费、管理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所获纯收益不计征税费。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考银行、人保系统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由总公司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按规定,各级统筹机构自下而上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逐级上报审查、汇总后,分别于当年二月底和次年二月底前报总公司统筹办公室。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实行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含总公司机关,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属院校,下同)、地(市)州盟分公司三级管理。
(九)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二)。
五、统筹机构、编制、职责。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保险统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设立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公室)。各级统筹办公室设在本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按(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执行(详见附件三)。
(二)为适应养老保险统筹系统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公司在人事部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与劳动工资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统筹办公室),负责全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统筹办公室在业务上受银行、人保系统保险基金统筹委员会的领导。
(三)统筹办公室人员编制暂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3人,计划单列市分公司3人(可以兼职),地级分公司2人(可以兼职)。
(四)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按规定在开户银行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刻制机构名称章和财务专用章。
(五)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的管理费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配备计算机,尽快实现电子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公司统筹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司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引起充分重视,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物质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在本公司经理室和上级公司统筹办公室领导下,与财会、行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保公司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