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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4.《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按国务院(56)劳齐104号、财政部(78)财事字18号、(78)财事字第332号、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101号、(80)劳总险字1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上述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如地方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可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今后国家调整或出台新的离退休费用政策规定,需经总公司统一布置后,方可列入统筹项目。
  6.地方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工资、津、补贴等,需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列入统筹项目。
  7.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列支,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统筹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1.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提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目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的5%提取,从“业务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总公司直属院校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离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总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劳动部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适时调整人保公司系统的提取比例数额。
  2.职工个人暂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3.各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周休息日,节假日可顺延)前,按照本单位上个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总公司确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出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本单位月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费数额(总公司规定的统筹项目),向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填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统筹1—1表)(以下简称《申报结算表》),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原则上在五日内,对该单位当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减去月支付离退休费数额后的差额,实行差额缴拨,如果需要,也可实行全额缴拨。
  4.各单位在首次填报《申报结算表》时,应按规定内容填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离退休(职)费用支付名册》(统筹1—2表)(以下简称《支付名册》)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另一份报送统筹办公室。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增减时,应在每月报《申报结算表》时,报送增减人员《支付名册》。
  5.各单位向统筹办公室报《申报结算表》时,必须如实填报,不得虚报冒领。如有差错,发现后应立即纠正。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经查实后,由统筹办公室追回其虚报冒领的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于行政、经济处罚。
  三、补充养老保险。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下同)。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经办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向所在统筹办公室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并由统筹办公室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职工离退休后,由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按规定给付。
  (四)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参考其他专业银行平均水平确定。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保值增值,按《办法》规定,基金财务设在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专户”和“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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