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发(1995)134号 1995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规定,总公司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是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直接关系到每个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人保公司事业的兴旺和发达。各级公司领导要提高对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认识,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都来关心这项工作。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时效长、业务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总公司拟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部署工作、培训人员,确保人保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确定的统筹范围目前暂限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办法》规定的统筹对象目前暂限于:
列入上述统筹范围的在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属于统筹对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统筹范围的问题,以及列入统筹范围中的其他人员能否列入统筹对象的问题,待总公司研究后另行规定。目前可按照当地的基金提取比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但要单独列帐,分别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1.《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88)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国办发〔1982〕36号、国办发〔1993〕85号、劳人险〔1983〕3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和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劳人险〔1983〕3号、劳字〔88〕42号、〔91〕财综字4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按国发〔1979〕245号、国发〔1988〕23号、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