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5)60号 1995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和劳动部“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各级公司的营业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继续工作的,应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的正常工作,方便保户。
二、各级公司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应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得任意缩短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三、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营业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需要查勘理赔和抢险救灾的;
(三)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四)为完成上级公司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四、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分公司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上应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各级公司的直接营业部门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延长时间的,应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五、各级公司在执行新工时制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送总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