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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资总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增加计划必须按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报批,不得各行其是。各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公司执行工资总额计划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公司要根据上级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上级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下级公司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上级公司每年负责审核、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以上级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不许超计划发放。
  六、工资变动管理。
  (一)正常升级。
  工作人员等级(职务)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按单位总人数3%的比例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等级(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二)职务变动。
  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原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等级(职务)工资等于或高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三)调动工作。
  工作人员调入人保公司系统和在系统内调动的,其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等,均按人保公司系统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四)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总公司届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人保公司系统的工资标准和责任目标津贴水平。
  (五)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奖励制度。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工资额。
  (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的办法,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八、加班工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因业务经营管理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加班的。自199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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