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军队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由各分公司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抄送总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时,需由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意见,报所在省级分公司党组、总经理室审批。
三、管理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中正式职工的工资管理。
四、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司员等级工资制。司员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
(一)司员等级(职务)工资,是职工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司员条例未实施之前,暂设七个司员等级,每个司员等级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
(二)责任目标津贴,是等级工资制构成中活的部分。责任目标津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由上级公司根据下级公司上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每年考核下达津贴总额。在上级公司下达的责任目标津贴总额或分配比例内,各级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司员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和完成任务情况,拉开分配档次,考核发放。
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领导职务津贴和司员工作津贴,即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具体问题解释》(保发〔1994〕173号)文中已确定的责任目标津贴系数分配办法执行,并加强考核。总公司将根据全系统等级职务工资总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总公司调整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的幅度,调整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
各级公司独立经营的营业部门及县(市)旗区支公司,营业所、办事处的责任目标津贴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选择不同的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拉开档次,自主分配。
五、工资总额计划与工资基金管理。
(一)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由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上年工资总额计划预计到达数、上年劳动工资年报工资总额到达数,编制下达全系统工资总额计划。总公司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将预留一部分工资总额,用于奖励经济效益完成好的公司。各分公司要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