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5)51号 1995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等规定,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管理的需要,总公司结合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保公司系统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在工资管理中坚持统一工资政策、统一工资制度、统一工资标准的原则。逐步加大各级公司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建立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通过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效益好的公司获得较多的工资收入,促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又要根据客观实际,适度调整各级公司之间工资收入的差距,防止形成过大的不平衡。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妥善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具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色的分配制度。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工资管理,在国家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下,实行系统垂直的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上级公司有权对下级公司的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总公司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系统的工资政策和实施办法,审批各分公司报送的工资分配方案和属于总公司管理干部的工资变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按照总公司有关工贸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工工资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时,需报总公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