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5)24号 1995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人考核技术等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
为做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引导技术工人走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成才之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一)对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是为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
(二)对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
(三)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四)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应贯彻培训在前,定期考核,合格者上岗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列入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三、考核类别
(一)分级考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技术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如所在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与上述技术等级不一致的,可按国家关于《工人技术等级条例》所规定的对应关系执行。
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不同技术工种等级的技术标准,工人从事本工种的年限要求,以及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统一组织所属公司的工人进行相应技术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凡本公司自行组织考核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当地(地、市级及其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进行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岗位和职务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