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外险”指各种人身意外伤害险。
3.“寿险”指以人之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生存或在保险期内死亡为条件给付保险金,它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4.“船舶险”属财产保险,指以船舶相关的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对船舶在航行中遭受的意外损失、自然灾害、碰撞及合理的救助费用予以经济补偿。
5.表中计算式为:
9=1+5 11=3+7
(十四)多种经营实体统计报表
表号:保综统T014
本表反映人保公司举办各类经营实体的基本状况及财务成果,这些附属企业属于保险多元化的组成部分。将这些指标同保险主业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保险企业经营成果。
1.填报此表的企业包括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兴办的经工商注册、成为独立法人的各类经营实体(含合资、合作经营和人保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
2.“国有经济”指人保公司独资兴办的各种经营实体。
3.“资本金”指注册资金,应填报会计报表中的资本金。
4.“其他法人”主要反映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其他法人出资情况。
5.表中关系式为:
横 栏:10=7-8-9
11≥12 14≥15≥16
(十五)国内企财险承保及理赔情况统计半年报表
表号:保综统T015
本表反映国内业务企财险按条款规定的费率类别、级别分别进行承保及理赔情况的综合数据,为制定、修订、企财险费率、加强防灾防损提供依据。
1.“自然灾害”指统计除“火灾、爆炸”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雷击、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地震、滑坡、泥石流等。
2.普通险中,第一类指公园、动物园、办公室、学校、医院、托儿所、图书馆等;第二类指一般商店、饮食店、菜场、供销合作社门市部、综合修理门市部、旅馆、浴室、文化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馆、电视台、广播电台、机场、林场、牧场、宿舍、汽车站;第三类指石油商店、化工原料商店、油漆商店、染料商店、化学试剂商店、汽焊门市部、轮胎及胶鞋修补门市部、弹花网套门市部、废旧物资收购站、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化验室;第四类指建筑工程;第五类指供电高压线路、输电设备及电信线路。
3.重大损失按100万元以上填报记录。
4.赔款均指已决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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