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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人发[1999]35号)代替)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
 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及艺术专业人员考评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直院团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是对艺术人才专业水平进行考试、评价、认定的非常设机构,接受部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直接对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完成对中直院团在职艺术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评审考试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评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专业人员业务评审考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类艺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人员的优化组合,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客观依据,并以此保证中直院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整体布局和符合艺术规律的内部结构,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考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业务评审考试;
  (二)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设计试题,拟定考试办法;
  (三)制定评分标准和相应的测评方式;
  (四)选定考场,发布有关考试业务、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
  (五)发表考评意见,确认应聘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即为应聘资格的终审意见;
  (六)确认免考的获奖项目;
  (七)审核免予应聘资格评审考试人员的有关材料并签署免考意见;
  (八)审理复议有关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
  (九)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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