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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三)审核直接行政首长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本司局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各司局办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在现职位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奖励资格;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予以降职,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司局考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司局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人事司审核备案。如无特殊原因过期或移交材料不齐全,影响其司局人员的奖励、晋职、调资的,其责任由本司局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参照本办法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参照本办法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受警告处分者,严格按本办法参加考核,但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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