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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文化部、审计署关于
 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文审发(1996)75号)


  为促进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履行“补文”义务,使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审计署关于
       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计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单位的审计监督,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经营活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文化事业单位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其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联营项目(以下统称“文化经营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未列入审计机关当年审计计划的文化经营单位,由举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
  第四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与文化经营单位有关事项的审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对部直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单位实施审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审计的上述各项有关工作。
  第五条 对文化经营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法经营。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三)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着重审查:
  1、财务管理与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否符合规定,资本是否保值、增值;
  3、是否承担上缴义务,留利是否设立三项基金,分成比例和三项基金比例是否按规定执行;
  4、借入的资金(包括周转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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