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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
 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 文人发(1996)68号)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文化部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有国家特殊规定外,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因收养和过继所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三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凡具有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本机关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具体是指不得在部机关出现以下情形:
  (一)双方都担任部级职务;
  (二)双方分别担任部级职务和局级职务;
  (三)双方都担任局级职务;
  (四)双方在同一司局分别担任局级和处级职务;
  (五)双方在同一司局担任处级职务;
  (六)双方在同一处室担任职务;
  (七)一方担任部、局、处级领导职务,另一方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司、计财司、办公厅财务处担任职务。
  第四条 任职回避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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