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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1996年6月4日 文人发(1996)55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上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界友好人士,为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或长期从事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或投身于对我国文物的保护、研究、交流、查寻和归还工作,或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或捐助巨额财物、具有相当高价值的文化珍品等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友好举动,促进了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走向国际舞台架设了友谊桥梁。为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文化领域的改革开放,为祖国优秀文化艺术产品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更加开放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的国际环境,铭记那些热心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鼓励更多的友好人士投身于中国文化交流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决定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在国际范围内奖励那些对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一、文化部设立的“文化交流贡献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交流事业的政府最高奖。
  二、“文化交流贡献奖”的授予对象是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
  三、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应是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长期以来为海内外文化交流工作不懈努力,积极组织或推动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为我国文物交流、保护、研究以及为查寻和归还我国流失于国外的珍贵文物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为向世界介绍中国优秀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对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了重大支持和帮助。
  (五)就某一特殊事件在海内外文化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对促进文化交流工作做出了极为显著的成绩。
  (六)其他具有卓越贡献的。
  四、对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由文化部授予“文化交流贡献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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