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津贴即为本单位最低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最高津贴即为最高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人员执行以下津贴比例:
1.专业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4—4.4;
2.行政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3—3.8;
3.工人津贴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比例为1∶1.2—2.4;
(二)职务相对应的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及工人津贴比例应大体平衡。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它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
(三)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津贴要实发到位,其在单位的工作量低于考核标准的,按100%实发,高于考核标准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六、设立领导职务津贴
(一)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受聘于本单位主专业系列的专业职务并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的双肩干部。为保证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行政领导职责,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限制其业务工作量,超出业务工作量并领取相应津贴的,超出部分应按津贴数额扣除领导职务津贴。离开领导职务后,即停发领导职务津贴。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内兼职其它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应按以上原则办理。
(二)领导职务津贴不适用于从事业务管理的双肩干部及人事、财务等管理部门中兼任专业职务的人员。
(三)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双肩干部的津贴水平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保持协调关系。
七、坚持考核发放津贴的原则
(一)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切实有效的考核是津贴分配工作的中心环节,建立本单位各个岗位的工作规范,量化考核指标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要从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
(二)各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选择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各类人员劳动量的指标,进行津贴额的测算,采用系数分配法、绝对值分配法、综合分配法等分配形式,完善专业人员和工人的津贴考核发放办法。
行政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可分为岗位责任和目标管理两部分。岗位责任根据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确定(参见附表),目标管理根据所担任工作的繁简程度和数量、质量的要求确定。为规范目标管理的项目,可将行政岗位工作分解,划分不同的岗位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目标管理的津贴标准。行政人员负责几个岗位类别的工作,就考核计发几个岗位类别目标管理的津贴;岗位工作变动时,津贴也随之相应变动。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