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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重新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2]11号)废止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文办发(1996)13号)


  现将《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95〕国管财字第158号),结合文化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三、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四、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它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2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五、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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