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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组织开展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的创收活动,努力为离退休人员创造和提供生活福利。
  (七)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负责节日活动和慰问等项工作。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疗养。办理就近医疗和困难补助事宜。
  (九)举办各种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统计报表等工作。转发、传达有关文件。
  (十一)指导并会同有关院团和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处理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离退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过渡,相机扩展职能。
  第四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在各中直院团设置相应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院团征得离退中心同意后聘任。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院团和离退中心双重领导,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院团,主要业务工作由离退中心负责管理,享受所在院团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及所有待遇,为各中直院团所属的单列编制,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分散服务,在离退中心的领导下,完成下列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看病用车及有关文体活动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了解离退休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传达文件、学习参观、发挥作用、健康疗养、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等有关服务工作。
  (四)承办离退休人员的慰问、丧葬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事宜。
  第五条 在离退中心建立后,中直院团仍然有义务协助离退中心做好离退休人员慰问、丧葬等工作,并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和住房工作。

第二章 离退休人员的调整安置

  第六条 在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中,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先调整,后划转的步骤进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原中央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交响乐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负责服务管理;原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离退休人员由中国歌舞团负责服务管理。
  (二)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东方歌舞团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院团负责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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