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业人员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
(二)待业人员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待业人员的培训费;
(四)待业保障管理费。
第八条 内部待业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一)待业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内部待业保障金,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
(二)待业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九年以下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三十六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二十五个月至三十六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70%。
第九条 参加内部安置统筹并按标准交纳内部安置统筹费的,每月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60%至法定离退休时止。
第十条 享受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后,未就业又未参加内部安置统筹的为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如当地民政部门因管辖问题不受理的,可到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申请,该中心将按北京市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待业人员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患病,给予70%的医疗补助,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超过待业职工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总额。
待业职工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患危重病,医疗补助费超过规定限额,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第十三条 待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待业保障金及其它费用:
(一)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