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任合同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的;
(九)用人单位成建制被撤销或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聘: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款项的;
(二)符合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兼任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委员,未经党的组织同意的;
(五)现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委员,未征得部有关部门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辞聘:
(一)用人单位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三)经组织安排劳务输出、公派出国留学的;
(四)上级有关部门决定调配、交流等另行安排的;
(五)本人申请自费出境,经组织批准,并按用人单位规定数额交纳费用的;
(六)确定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不得辞聘:
(一)辞聘或终止聘任合同将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重要剧节目的编、导、演或担任重要岗位工作、任务的骨干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因个人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或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尚在处理中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受聘人员离休、退休、内部提前离退休、退职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
第二十六条 聘任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聘、辞聘,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聘任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