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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院团长负责制的,由剧院团党的组织研究决定,院团长聘任;
  (二)实行院团长负责制或艺术领导负责制的,经院团务会议研究后,征得剧院团党的组织同意,由院团长或艺术领导聘任。
  第十六条 党群、人事、财务等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聘任,除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外,还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聘任即将到达离退休年龄的,聘期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期限。聘任期满,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从中直院团以外聘任人员,需试用1至3个月,合格后再转入聘任期。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作条件;
  (三)组织纪律;
  (四)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五)试用期限、聘任期限;
  (六)变更合同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聘任合同相关内容:
  (一)签订聘任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
  (二)签订聘任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三)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变更聘任合同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一)聘任期间,受聘人员不能履行合同或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确定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三)以不诚实、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作职位的;
  (四)因患病、非因公负伤等连续六个月不能正常工作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接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五)违法乱纪或失职、渎职的;
  (六)未经受聘单位同意,从事各种收益活动的;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况,双方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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