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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岗位设置状况、岗位职责;
  (五)聘任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
  (六)聘任方式及聘任工作规章制度;
  (七)考绩考核规章制度;
  (八)未聘人员分流措施。
  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关心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改革、发展;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团结进取,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具有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
  (四)符合岗位年龄要求。其中芭蕾舞演员的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特点和要求。
  中层业务、行政、党务管理岗位负责人除具备上述规定外,一般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受聘人员不符合岗位年龄、文化程度等所要求条件的,需经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公布单位聘任工作具体方案及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编制数;
  (二)岗位设置状况、岗位职责、待遇及要求;
  (三)聘任条件、聘期和聘任方式;
  (四)岗位考核方法、内容、时间、地点、要求。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填写申报表。拟聘人选可由领导或聘任委员会成员提名、民主推荐、个人申请、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考核组织按条件全面考核应聘人员,公布考核结果,确定聘任资格,由剧院团按规定聘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颁发《聘任书》。聘任手续一经办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签订的《聘任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存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及部人事主管部门。《聘任书》由用人单位颁发,受聘人员收存。
  第十五条 聘任剧院团中层负责人,按照不同领导体制,分别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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