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歌剧舞剧院;
(二)中央民族乐团;
(三)中国京剧院;
(四)中央实验话剧院;
(五)中国儿童艺术剧院;
(六)中国青年艺术剧院;
(七)东方歌舞团。
第八条 组建下列机构:
(一)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二)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三)戏曲艺术服务中心。
第九条 组建的机构均为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艺术品种的特点和业务工作特点,中直院团保留经费差额补贴;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戏曲艺术服务中心的经费管理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直院团内设机构避免机关化,不再比照行政机关处、科设置,可称团、队、部、室或其它名称。
中直院团和新设立的单位内设机构及编制另行核定。
第三章 人员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按艺术专业分类进行。
文化部建立中直院团艺术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并按照艺术专业门类,成立吹打乐、弹拨乐、拉弦乐、管乐、弦乐、键盘乐、打击乐、美声、民族声乐、芭蕾舞、民族民间舞、戏曲、舞美设计、编剧导演作词评论、作曲指挥15个考评组。
戏剧表演等其它专业考评组将根据情况,在适当时间成立。
各考评组分别负责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各剧院团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行政、后勤、舞台技术、电声器乐演奏、手风琴演奏、通俗歌手及其它人员的考核聘任,以及经部考评取得应聘资格专业人员的岗位考核聘任。
党务工作人员由党委考核。
第十三条 年龄在四十三岁(1952年12月底前出生)以上的下列现职人员,可免予应聘资格考评,即取得应聘资格: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
(三)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委员;
(四)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并颁发的全国性艺术专业评奖的铜奖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