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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管理职能转移)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 文教发(1995)58号)


  现将《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配套规章。各地在遵照执行的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更好地为我国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各类艺术人才,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应坚持专业和文化两种考试,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各类艺术人才。
  第三条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实行单独、提前招生考试。

第二章 报名

  第四条 考生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勤奋学习;
  (二)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学的在校生或毕业生。戏曲、舞蹈、音乐、杂技等艺术门类中部分要求有幼功的表演、演奏类专业,13周岁以下的普通小学在校生或毕业生。音乐基础理论、曲艺创作、教育类等专业,20周岁以下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并符合学习艺术专业要求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
  (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无正当理由退学不满2年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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