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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凡因职位转换、升降等其它原因发生职务变化的,应重新予以任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一人一职,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职位转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或调离部机关的;
  (五)死亡的。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在直接行政首长主持下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局级职务的任免,由人事部门根据部党组指示及领导职数,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部党组、部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央备案。
  第十八条 处级职务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各司局的处室设置、处级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公布职位空缺情况、所空职位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等。
  (二)各司局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民主推荐会(由司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司局党组织和所空职位处室的有关人员参加)等方式进行差额推荐任职人选,并填写《民主推荐拟任处级职务人选意见表》①和《职务任免审批表》②(一式两份)报送人事部门审核。
  (三)人事部门对各司局民主推荐的任职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其所在司局主管部长的意见。
  ① 略。
  ② 略。
  第十九条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及任免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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