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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 文人发(1995)54号)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包括党群、派驻部门)局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任免。
  第三条 职务设置:
  (一)领导职务:副处长、处长、副司(局)长、司(局)长。
  (二)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第四条 职务升降、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二)公开、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实绩,优升劣降。

第二章 职务升降

  第五条 晋升各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政廉政,能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尽职尽责,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龄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各级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职务人员,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以上者。
  (二)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局级、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晋升正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的,需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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