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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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