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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机关公务员休假暂行办法》(文人发[2006]34号)废止

文化部关于印发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 文人发(1995)53号)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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