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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是指通过报名,检验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学历证及有关的聘用证书、撰写和发表的著作等,并据此进行必要的询问和了解,初步认定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报考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和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二)不具有前款情形,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具有报考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一般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某些职位公务员的,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中专毕业;
  5、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具有企事业单位,或地、市级以下(含地、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7、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第六十一条的回避规定;
  8、用人部门提出,报请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考资格的报考者,一经发现,宣布其取得的相关资格和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报考者承担。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文化部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或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自行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五条 笔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三部分。其中基础知识指行政机关通用的文化知识及其在行政机关中的运用能力,具体科目由国家人事部确定;专业知识测试的内容根据拟任职位条件由国家人事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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