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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
  (三)受劳动教养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有损于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三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报授予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授予机关可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者,收回其证书、奖章或奖牌。对其中的个人,取消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管理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撤销一般由文化部商人事部确定。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资格评审,并结合实地考核,向部写出资格审查报告;起草有关评选表彰工作的文件。
  (二)负责表彰大会或其他颁奖形式的有关具体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奖励工作经费按统一规格和标准提出计划并掌握使用。
  (四)负责对各类奖品的组织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评选标准



  “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荣誉称号获得者须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双百”方针,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工作全面先进,在全国或本省有重要影响,堪称表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领导重视文化工作,能把文化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提上议事日程;文化事业发展有规划、有检查、有落实;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文化设施有明显改善。
  二、文化工作主管部门坚持面向基层,勇于开拓进取,近几年工作成绩突出。
  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成绩显著,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艺术演出面向基层,具有较强的艺术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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