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22日)废止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
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人发(1997)12号 1997年2月18日)
现将《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全国文化先进地区评选标准
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附: 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
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地区、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置的荣誉称号是文化部对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个人给予的最高行政奖励。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设置的荣誉称号分别是: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具体称谓视表彰对象的不同,分别表述为:全国文化先进市、县、区等);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适用范围是:
(一)“全国文化先进地区”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符合条件的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及少数特别突出的地、州、盟和地级市。
(二)“全国文化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独立建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地、县级政府的文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内的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