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科发(1996)69号 1996年8月9日)
现将《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7年发布、1993年修订、199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
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