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
 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44号 1996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以下简称“三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现象严重,兜售反动、淫秽、色情的精神垃圾案件时有发生,极少数地区的“三场”已成为非法音像制品的集散地、制“黄”贩“黄”的黑窝点,干扰了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活动的管理,各地必须认真做好“三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三场”经销的音像制品。对反动、淫秽、色情、盗版的音像制品一律收缴、销毁,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禁止在小商品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经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在小商品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未按期停止的,按非法经营予以查处。
  三、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内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原经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家用电器市场和电子科技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中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未经批准的音像制品专营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四、禁止“三场”经营单位出租柜台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