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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9号 199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 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 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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