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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的通知
 (文科发(1995)39号 1995年8月1日)


  现将《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科学技术保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文化科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为文化事业服务,既要保障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文化科技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涉及文化科技的事项。
  第四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是文化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五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要自觉维护和服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保守文化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确保重要文化科技秘密的安全,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一般性文化科技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七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职责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文化科技保密工作。
  文化科技秘密的管理部门对文化科技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保密范围

  第八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文化科技事项,应当列入文化科技秘密的范围:
  (一)影响技术的先进程度;
  (二)失去技术的独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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