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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办发(1995)16号 1995年4月25日)


  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维护文化部机关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有审批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报批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三、对经营单位有管理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四、有监督、检查、考核、考察、鉴定等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五、参与评奖、评比、评选等工作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准接受被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七、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部直属单位、来部联系工作的地方文化部门及个人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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