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及其配套文件已有新规定)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市发(1994)68号 1994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根据《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3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各地此前规定的各种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证件编号应显示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信息,使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随时准确掌握各地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数量、专兼职比例及变化情况,并为稽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填发,或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发。
省或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并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姓名和证件号码一览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四、兼职稽查人员是指: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二)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三)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