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的通知
 (1992年7月28日 国海管发(1992)392号)


各分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为了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建立正常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程序,自今年起,我局系统内,凡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均需按规定进行考核,待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监测工作。现将国家海洋局(国家级)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保证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级海洋环境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分局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的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其他站由分局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考核认证。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目前首先对监测分析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以后将逐步扩展到布点、采样人员、数据综合分析人员等。
  第四条 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出具数据者均应参加合格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某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第五条 新调入和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在实习、见习期间应在持有合格证人员帮助指导下进行工作,其监测数据质量,由持证者负责,待取得合格证后,才能独立上岗。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
  1、监测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分析化学基本理论:实验室基础知识;数理统计基础知识;计量学基础知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原理、操作、计算、干扰物质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
  2、基本操作技能主要包括现场采样技术、测试技术、玻璃器皿,分析仪器正确使用以及其他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